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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系监利市**镇**纸业公司作业所需废纸原材料的供应商。2020年8月15日10时许,邓某某与杨某某均在给**纸业公司供应废纸原料并接受验收时,互相指责对方货物质量不如自己的货物,争吵中杨某某朝邓某某头部打了一拳,**纸业工作人员见状将二人劝离至厂区办公室调解。后邓某某觉得被打不服气,行至**纸业厂区门外,从路边捡起一块水泥石块,将杨某某的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号牌皖J****Y)砸毁。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上被毁坏的部件价值为78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5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保时捷越野车照片;2.户籍证明、涉案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及购车发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董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检察官助理:高定律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址湖南省南县**镇**村**组,电话173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案卷内附《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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