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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阴**镇**村**组**小区。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邓某某因驾驶陕AL****号大货车驶出**村**组**小区南门时,未能通过道闸自动识别系统,在与小区物业主任蒋某某电话沟通未果后,出于愤怒故意倒车将该道闸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撞坏。经汉阴县**中心认定:损毁的道闸系统设备价格为21000元,安装及运费为2500元,合计为235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驾车毁坏道闸系统设备,被毁坏设备价格及安装运费合计为23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晋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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