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3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系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媳,邓怀孕期间,认为其丈夫张某甲不关心自己,反而对杨某某及侄女张某乙(2009年出生)更好,遂产生报复杨某某及侄女张某乙,并以此引起张某甲对其关心和重视的想法。
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邓某某见张某甲在二楼卧室独自玩游戏,杨某某外出卖菜,仅有张某乙独自在一楼。被告人邓某某便拿出半颗“康恩贝”牌安眠药(系邓某某此前在网上购买,目的是为改善睡眠),在二楼卧室用大拇指将安眠药按在缝纫机面板上按磨成粉末状,后手捏粉末下楼。邓某某看见张某乙正在客厅看电视,旁边的桌上放着张某乙未喝完水的玻璃杯,邓趁机将安眠药粉末悄悄投进该玻璃杯中后离开。嗣后,张某乙拿起水杯准备喝水时,发现杯内水的颜色与平时喝的水不一样,便未饮用。
2019年7月底一天早上,杨某某外出卖菜,张某甲一直在楼上卧室玩游戏,被告人邓某某便准备利用做早餐的机会,再次对张某乙投放安眠药。被告人邓某某在二楼卧室拿出两颗“康恩贝”安眠药,随后下楼到厨房煮面条,此时张某甲因事外出。面条煮好后,邓某某在张某乙的面碗内投放两颗安眠药,张某乙边吃边搅拌时,发现面碗中有白色药片颗粒,便谎称吃饱了,未继续食用。
2019年8月13日早上,张某乙跟着杨某某外出卖菜。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外出拿快递,张某甲说了些“挺着个大肚子还出门”之类的话,后二人发生了争吵。14时许,张某甲驾车外出办理ETC。被告人邓某某误以为张某甲专门驾车去接杨某某,外出也没有给自己打招呼,心生怨气,想到家中还有几瓶农药,便再次伺机报复。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在一楼客厅找到一个白色塑料袋,内装两瓶“吉列双封”牌农药。邓某某将其中一瓶农药盖子拧开后,用筷子将密封薄膜戳破,将农药倒入杨某某喝茶用的铝制电饭煲内胆中(内有茶叶、茶水)。因农药倒入较多、刺激性气味很大,邓某某害怕毒死人,便端起内胆将茶水倒掉,重新倒入开水,接着又将该农药往里滴了三、四滴并盖上盖子,将该农药放回原处。16时许,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三人一起回到家中,被告人邓某某看见杨某某揭开电饭煲内胆的盖子准备喝水,并未制止。杨某某喝水后,发现有农药气味且喉咙不舒服,便将水吐了出来。张某甲见状便过来查看茶水,发现茶水呈白色且有农药气味,便问邓某某这是怎么回事,邓某某回答说不知道,随后张某甲拨打110报警。
2019年8月15日,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电饭煲内胆中的茶水中检出异丙甲草胺,“吉列双封”农药中检出异丙甲草胺。
2020年4月27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农科技有限公司对“吉列双封”(80%异丙甲草胺・异噁草松乳油)进行了检测,结果为:该瓶农药异丙甲草胺含量为62.1,异噁草松含量为14.4。该产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用途为除草剂,属于低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吉列双封”农药、电饭煲内胆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住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丙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6.毒物检验报告、农药检测分析报告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以投放有毒物质的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 航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家
中,联系电话166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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