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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街道**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与女朋友刘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名途夜宵档对面的河堤上发生争执。邓某某酒后受到刘某某的言语刺激,产生一同去死的念头,遂将刘某某横抱起,越过护栏丢入距堤岸有8米多高、2米多深的梅潭河中。刘某某落水,身体多处擦伤,抓住河岸壁上的植被哭救,此时,邓某某也心生悔意,下水对刘某某施救。后经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把二人救上岸,被告人邓某某当即被传讯到案。

经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询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埔公(司)鉴(法活)字 [2020]69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对事实进行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刘某某自愿对邓某某进行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邓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救助,酌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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