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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被害人龙某某协商不下,遂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2020年7月7日,在钦南区**医院门口附近,被告人因再次与被害人协商不成功,乘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刀捅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被害人不断反抗和呼救,在被害人逃避时被告人仍然追着用刀捅,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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