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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邓某某,冒名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3********,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1992年4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9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6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2年12月18日止;2018年10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邓某某与情人被害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乙)在中山市三角镇**购物中心东侧出租楼三楼一出租屋同居期间,曾因感情纠纷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07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上述出租屋内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具捅刺被害人王某甲腹部等部位多刀致其死亡。次日早上,被告人邓某某使用点火器在出租屋内焚烧被害人王某甲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至肝右叶、肠系膜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濒死期或死后被焚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逃跑到深圳市,冒用陈某某的身份生活。2018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因开设赌场在深圳市被抓获,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后被移交给中山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丹蕾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6册,补充材料(辨认笔录、办案说明)6页,光盘4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辩护人信息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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