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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一辆湘******号棕色起亚SUV小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路时,遇姚某某驾驶的士车左拐插入超车,引起被告人邓某甲不满,便驾车追至湖南**厂门口红绿灯处时,与姚某某发生口角,两人下车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邓某甲用脚踢打被害人姚某某右小腿处后至其倒地后,便驾车离开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右胫骨、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邓某甲在上海市沪昆高速检查站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邓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姚某某医疗等费用178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病历本、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3、证人邓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90072****;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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