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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邓某甲和被害人邓某丁在沅江市**镇**村龚某乙家一起打牌,因邓某丁认为邓某甲“诈胡”二人发生争执而至扭打,经龚某乙和在场他人劝扯后二人相继离开。邓某甲回家后,从客厅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装进口袋并骑着摩托车去找邓某丁。在***村九组村民邓某戊家门前公路上看到邓某丁和龚某乙二人后,邓某甲停车熄火朝邓某丁冲去,且左手拿出水果刀朝邓某丁捅刺,邓某丁迎上前抓邓某甲的手想要夺刀。争夺过程中,邓某甲用刀划伤邓某丁腹部,且刺伤其左大腿靠近腹股沟位置。邓某甲见邓某丁大腿出血后便没再动手,龚某乙上前夺走邓某甲的刀,邓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后经鉴定,邓某丁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邓某甲对被害人邓某丁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邓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邓某乙、龚某甲、龚某乙、邓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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