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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0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深圳工业园“光明国际公司”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撕扯,被告人邓某某随手在车间捡了一根用来搅拌油漆的铁质的方管打了李某某背部一下,致使李某某背部受伤。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6、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俊伟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园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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