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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街**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年华小区售楼处附近,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佟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将被害人佟某某左下腹和左大腿捅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佟某某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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