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50号一巷道准备驾驶号牌为粤AC****的小轿车离开时,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被害人阮某某未达成一致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阮某某拉着其小轿车驾驶位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仍发动小轿车离开,致使被害人阮某某倒地受伤。事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阮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脑挫伤和颅内出血,未见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严浩锋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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