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村**组**号,现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永升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强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克拉玛依市新花鸟鱼市市场“2019年中国量产车性能大赛克拉玛依富成能源站”站牌西侧约200米空地处厮打,造成强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强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赔付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