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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来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唐某某、邓某乙、潘某某四人在在来某某**乡加油站附近当地村民张某某家中打牌,邓某甲与唐某某二人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造成唐某某与邓某甲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唐某某的左手小指被邓某甲咬骨折。经鉴定,唐某某损作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寿、邓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 鄂恩施施南鉴[2019]临鉴字第792号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张);6.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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