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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52号 

被告人邓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2009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5月15日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工程给被害人詹某甲做,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矛盾。2020年6月4日22时许,邓某某与女朋友唐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村**路**号东莞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门口,邓见到里面有几个男子,于是与唐去到附近一小店。唐某某见邓某某想购买剪刀,阻止未果,邓购买剪刀让唐先行离开,自己走到**村**路**号敲门,詹某乙开门后,邓进入里面将门反锁,并与詹某甲发生争吵,继而打了起来,詹某乙与另一名男子参与围殴邓。詹某甲的妈妈见状带着小孩走出外面。期间,邓某某被詹某乙用圆凳砸伤,邓用剪刀捅伤詹某甲腹部等部位。后唐某某与闻讯赶来的詹某丙进入里面劝架,詹某乙抢走邓某某的剪刀想刺邓时,被唐用手挡住,唐被划伤。之后唐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理。经鉴定,唐某某、邓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詹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之后邓某某与詹某甲进行调解,未果。

2020年6月7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某某传唤到本市石碣公安分局西沙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剪刀一把,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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