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住该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妻子李某某在巴彦县**镇**村***屯和邻居被害人杨某甲(女,41岁)因柴草垛之事发生口角,杨某甲谩骂邓某某,邓某某用李某某拄的拐杖将杨某甲腰部打伤。杨某甲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因本次外伤致腰部及臀部软组织挫伤、第二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残。案发后,由邓某某近亲属赔偿杨某甲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杨某甲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镇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公安局洼兴派出所提取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和解书、谅解书、收据;
2. 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海
检察官助理:张伟玲
二O二O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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