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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0********,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某某。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其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高要区**镇**村过茶果节时,在**村委会门口与陈某超因读书时的矛盾双方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丙召集多名年轻男子持刀四把、疑似枪支两支去到**村口的公厕旁对陈某超追打,村民陈某维、陈某灿、陈某坚等人上前劝阻均被认为是同伙而被追打或开枪射击,被害人陈某维在劝阻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丙等人持刀追砍,并被用疑似枪支击伤其右脚,致使被害人陈某维身上多处被砍伤,右脚被多粒金属散弹击中且残留至今。

经原高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维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红色OPPO牌R9S手机1台;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微信截图、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灿、陈某坚、黄某康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维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同案人邓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结伙持械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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