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KTV喝酒期间,因走错包厢与程某、张某、程某某发生争执,后邓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程某头部砸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永强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