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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邓**,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许,在桐柏县吴城镇陈留店村西河行组堰塘边,张**因邓**往堰塘里抽水影响其养鱼二人发生纠纷引发口角,导致双方互相打架,双方身上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聂**、唐**、丁**等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邓**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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