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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放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石**纸品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路**号**房。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房内,因生活琐事与女朋友王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邓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床并有掐王某某的脖子(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在王某某挣扎期间,邓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其要弄死人,而王某某则趁机挣脱并离开房间。随后,邓某某将自己反锁在602房内,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衣物点燃,导致602房烧损严重。随后返回现场的王某某发现房间着火,将邓某某拉出房门,并与随后赶来的群众一起将邓某某救出。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在现场6 楼楼梯处将邓某某传唤回派出所审查。经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场扑救,火势于当日15时57分被扑灭,造成现场衣物、被褥、家电及建筑构件被烧毁(经鉴定,火灾现场造成的损失,共计1482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扣押的康师傅奶茶瓶等物证,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等书证,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放火,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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