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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7********,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夏某甲、夏某乙、张某某、童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自贡市高新区紫荆城邦小区地下车库盗窃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同年8月28日,夏某甲单独找到被告人邓某某,让其帮忙售卖该辆摩托车,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该摩托车系被盗车辆后仍积极帮忙联系买家,后与江苏连云港一买家协商好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车卖给对方,因对方暂未付款,所以该车一直未寄出。

2020年9月2日凌晨,民警在内江市威远县自强中学附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通过其指认在内江市威远县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现扣押于公安机关。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③抓获说明、情况说明④户籍证明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⑥宇鑫物流凭证;

2、证人夏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

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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