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本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包工头徐某某处承包了内江市市中区川南城际铁路CN-1标项目三分部路基土石方工程的人字型截水骨架工程,至2019年1月27日共计拖欠71名农民工共计404261元工资。后,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通知邓某某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邓某某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无法支付。2019年1月28日,徐某某代邓某某向农民工支付20%工资。2020年1月2日,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后,被告人邓某某仍不支付拖欠的剩余农民工工资。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3日发包方湖南东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农民工垫付30%工资。截止目前,尚有共计263321元工资未向农民工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川南城际铁路CN-1标段项目工地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现场张贴图、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最终结算协议、人字型截水骨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条、工人工资发放表、欠薪明细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等被欠薪工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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