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胡同**号,住辛集市**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辛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辛集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辛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甲、邓某某(二人系合伙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0181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某甲、邓某某名下价值9万元财产。2017年11月2日辛集市人民法院通知石家庄交管局车管所查封被申请人邓某某名下的冀A*****别克汽车一辆,要求2017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2017年11月2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81民初2802号判决:李某甲、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8697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1日邓某某收到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后判决生效。2018年2月23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并于2018年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邓某某,邓某某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另查明:被查封的冀AL022A汽车已于2017年8月18日被李某甲质押给李某乙,并向李进祥借款,在质押给李某乙期间为了偿还借李某乙的借款,被告人邓某某又于2017年12月4日质押给李某丙并向李某丙借款6万元用于偿还李进祥。
被告人邓某某与王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邓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法院报案材料 、立案决定书 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送达回证、车辆质押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执行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与王建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建勋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士学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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