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8 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万科大都会“老庙黄金”店内,趁该店店员不备,抢夺黄金项链一条(重45.41克)。经贵阳市云岩区云岩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13626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项链,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琳锐
书记员 沈伯熹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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