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抢劫罪
2020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对**镇**村**组余某甲家多次观察、踩点,确定家中只有余某甲和余某乙(15周岁)两姐妹后,从窗户翻入堂屋盗窃,过程中看见余某甲姐妹在卧室睡觉,邓某某欲强奸余某甲,遂脱掉衣服走到床边,被余某甲发觉,邓某某便跳到床上,把余某甲压在身下,一手撑在床上,一手往下扯余某甲的衣服,余某甲极力反抗,余某乙持羽毛球拍打邓某某的后背,过程中,邓某某和余某甲从床上掉落在地,后邓某某将地上一部手机拿走,并在余某甲拿出手机准备报警时将手机抢走,随后邓某某到堂屋翻找一番后离开。经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297元。
二、盗窃罪
1.2020年7月21日16时许,邓某某窜至**镇**村**组,钻入路边停靠的鄂Q*****客车内,将乘客谭某某与李某某手提包中的两部手机盗走。
2.2020年7月22日,邓某某窜至**镇**村**组陈某某房屋,撕毁纱窗,将窗台上两部手机盗走。
3.2020年7月24日22时许,邓某某窜至**镇**村**组郑**房屋附近,趁火坑屋内无人,房门未锁,将桌子上一部黑色手机盗走。经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43元。
4.2020年8月2日12时许,邓某某窜至**县**镇**村**组喻某某家中,将停放在一楼大厅绿色两轮摩托车骑走。经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巴东县民族医院诊断证明书、查获经过、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巴价认(2020)0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员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黄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喻某某、郑某乙、陈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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