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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强制猥亵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韶关市**区**镇**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工地**号楼**楼尾随被害人潘某某进入一空房间内,将房门关闭后,采用强行搂抱等方式阻止潘某某离开,用手抚摸潘某某胸部等部位,潘某某挣脱后离开现场。

2019 年7月14日被害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潘某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人民币,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采用强行搂抱等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元市**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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