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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53号 

被告人邓某某,别名“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房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月**日被海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42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伊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武、丁羚羚与集团成员余平、庄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平某某、陈某甲、汤某某、钱某某(均已起诉或判决)以及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张某甲武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丁羚羚提供资金负责放“抛资”,庄某甲、马某某、汤某某、钱卢某某等人轮流摆庄某乙纠集赌客,张某乙平负责抽头,以及事后由庄某甲顶罪,在海盐县鼎新皇某某KTV五楼一包厢内共同开设赌场获利。

2017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与及汤某某经事前商量,按照上述模式,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李某某、蒙某某、刘某某海、王某某、张某甲武等人以打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涉案赌资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账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蒙某某、宋董某某、朱某某、施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海、朱周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江安县公安局民警高某某、杨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武、丁羚羚、余平、庄某甲、马某某、易某某、张某乙平、陈某甲、汤某某、钱卢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至少3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对有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某某,愿意退缴赃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园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卷宗详见沈某某案卷中;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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