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3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灵溪镇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朱某某、施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押注,再转押至同案犯刘某某(已判决)处。经查,被告人邓某某累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押注16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前科劣迹核查情况、户籍证明、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莉莉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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