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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场**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无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约定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王某某发展赵某某等代理进行推广,赵某某又发展被告人邓某某等作为下级代理,参赌人员通过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网络赌场“房间”内,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里发红包结算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各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大象无锡麻将”软件。2020年1月,为方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解决代理经常被封群、封号等问题,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及王某某与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谋,由该公司在“**无锡麻将”软件基础上研发制作“**江阴麻将”,在软件结算界面加入了微信收款二维码功能,并约定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0:80。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作为二级代理按比例抽取“**无锡麻将”直属赌客充值金额及下级代理非直属赌客充值金额作为本人获利,涉及赌客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从中可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提现人民币48000余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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