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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2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路**号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5******、19866******。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大道辅道**林居**一单元**房,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用家中电脑上网,打开“澳门***”的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账号(abc8***,密码Qa135***)后,邓某某在其账号下注册两个赌博账号(abc***,abc1***)给其朋友黄某某使用,由邓某某对该账号进行赌资充值,黄某某用该账号在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邓某某与黄某某每天对输赢情况进行结算,邓某某按投注金额的0.13%从中抽水渔利。经核算,参赌人员黄某某的累积下注金额为83889元。2020年8月11日,黄某某被查获。8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电脑、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交易记录、赌博账号网页截图、检查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21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5******、19866******。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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