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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自2017年6月份开始,在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十区北*巷***号一楼销售六合彩。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邓某某约开了26期六合彩彩单,第114期至138期共25期,共销售246801元,第139期共销售7372元。总投注额约254173元。2018年12月6日,公安人员在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十区北*巷***号一楼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查获其销售的六合彩码单和记账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本、微信信息记录、六合彩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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