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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叔”,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居*楼出租屋(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阳江市江城区南恩洲尾**路一空地开设赌场。邓某某雇请庞某某、林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冯某某(上述六人已判决)在赌场工作。庞某某负责保管抽水钱、发放工资、借钱给参赌人员;杨某某、陈某某负责轮流发牌抽水;林某某、许某某、冯某某负责望风,每天领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该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开两场,赌资20元起上不封顶,每局抽水20元至150元不等,直至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时,该赌场非法抽头渔利约16万元。

2019年7月11日14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南恩洲尾**路一空地抓获庞某某、林某某、许某某及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资、赌具扑克牌等物品。

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岭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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