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邓某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塘口镇牛南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阳春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其宣布逮捕,并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旺伙同陈某轩、陈某乙、廖某许等人(后三人均已判刑)分别在阳西县塘口镇牛南村委会附近、阳春市河口镇龙门村委会附近野外开设赌场。上述赌场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撑船仔”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邓某旺专门为赌场提供发牌、抽水服务并从中获利,上述赌场每盘抽水50-100元,每场抽头渔利600-1000元不等,每场约有十多人在场参赌,被告人邓某旺在两个赌场参与发牌、抽水不少于24次,个人获利不少于2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旺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同案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服务和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悦
检察官助理:郭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1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证据目录和活页证据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