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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李某某(昵称“靓江”)在寻甸棋牌APP上开通代理,并注册公会11721、12364、11902、11900,建立微信群,以八局制、每1个分积分代表10元、20元的赌注拉人进群开房间打麻将,邓某某多次向寻甸自由者联盟、云南巨协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江购买玉石45704颗,开一次房间消耗3颗玉石,共开15234次房间,每间房收取5元,共收取房费7617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手机提取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寻甸棋牌APP上开公会房供玩家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76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357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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