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241951********,汉族,不识字,无业,安徽省休宁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镇**街**号,住安徽省休宁县**镇**路**号。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休宁县**镇**路**号家中断断续续地开设麻将厅,先后购置4台麻将机供他人以打下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收取每桌每场30元或40元的盘租,并提供免费茶水等服务。邓某某获利约3万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被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4台。
2.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告诫书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莺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休宁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