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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肉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开州区**街道**村**组。2013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与张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合谋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由张某某、邓某某坐庄,利用网上“六合彩”开奖结果和方式,公开吸引不特定赌客投注,由李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收取码单。李某某又邀约刘某某(已起诉)加入,向赌客收取码单,交给庄家。李某某后又发展下线肖某某(已起诉)、夏某某(已起诉)、丁某某(已起诉)向赌客收取“六合彩”码单。肖某某、夏某某、丁某某收取码单后发给李某某,由李某某交给庄家张某某或邓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按照每期“六合彩”开奖号码向赌客进行赔付和结算。庄家张某某、邓某某按照李某某、刘某某上交的六合彩码单投注总额的2%不定期地向李某某和刘某某返利。同时按赌客购买平码金额的3%、特码金额的10%通过李某某、刘某某返利给夏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及赌客。邓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开设几期“六合彩”赌场后,中途外出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和张某某合伙开设“六合彩”赌场。经四川德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与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微信赌资流水为162380元,其中邓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之间的微信赌资流水为56768元。

同时查明,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镇东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公开组织、吸引不特定人员参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陈映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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