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212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巷**号之2,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初至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叶某某(已起诉)、谢某某(已起诉)、许某某(已起诉)在阳西县**镇**街**号叶某某的房屋内处开设赌场,聚众二十多人以赌“牛仔”、“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叶某某提供赌博工具、场地兼望风,谢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等人在赌博现场负责分牌并进行抽水获利;邓某某获利约1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叶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艺
检察官助理:余经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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