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吴川市**镇**市场小卖部里利用扑克牌和麻将作为赌具,提供桌椅,让他人在小卖部处以打麻将、赌“三公”撑船吃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天可从赌场中抽水十多元,每月获利五百多元。邓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13时许又在其经营位于吴川市**镇**市场小卖部里提供场地及赌具给潘某某、杨某甲、梁某甲、杨某乙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赌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邓某某自2015年初至2019年3月11日在在其位于吴川市**镇**市场小卖部提供麻将、扑克给他人打麻将、赌“三公”撑船吃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6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甲、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见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7光碟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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