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4********,汉族,务工,大学文化,益阳市资阳区人,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年10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罪,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网上经陌生人提示进入一家赌博网站。在赌博网站,有出售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可获利的消息。被告人邓某某把自己实名办理的四张银行卡U盾和一张电话卡出售给赌博网站,获利6000元。被告人邓某某见有利可图,就找其表姐宋某某办理了四张银行卡U盾和一张电话卡,并以4800元收购,再以6000元出售给赌博网站,获利12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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