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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室(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联合村委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9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方城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2019年8、9月底,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六张银行卡(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5678)及配套U盾、手机卡出卖给邓某甲,获利18900元。经查证,被告人邓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5678)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累计入账金额9215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检察官助理:孙佳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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