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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KTV与朋友喝酒后,步行下楼返回住处途中,遇见送朋友坐车的被害人赵某甲,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邓某某电话叫来在一起喝酒的蔡某某和张某某(蔡、张二人已因本案被依法移送起诉)等人,对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劝开,被告人邓某某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乙的伤情为未达轻微伤。2020年 4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丙、姚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同案犯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笑杏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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