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曾因吸毒、非吸持有毒品,于2019年3月14日被四川省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8月期间,林某某、曹某某因经营需要向任某某(另案处理)高利借贷500万元。后林某某向任某某提出归还本金不再支付高额利息,任某某拒绝后,于2017年6月,指使方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让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袁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采用跟踪、滋扰、尾随等威胁恐吓手段向曹某某暴力讨债二十余天,严重影响曹某某的工作、生活,后林某某、曹某某迫于压力将500万元本金归还。任某某仍不罢休,指使卢某某、方某某多次使用言语威胁、穿丧服、跟踪等暴力手段继续威胁曹某某归还高额利息,曹某某迫于压力向任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25万。期间,任某某给予袁某某、罗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及被告人邓某某好处费共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滨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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