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肥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1********,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其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6时某某,同案人邓某乙与邓某荣因舞狮分红包问题在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领头巷处发生争执,邓某荣打电话纠集邓某丁、邓尚某带备两把刀具到场。同案人邓某乙遂到母亲家中拿出两把菜刀与邓某荣对峙。随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与邓某荣、邓某丁、邓尚某持刀具相互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邓某甲与邓某乙持刀砍伤邓某丁胸部、背部,邓某荣持刀砍伤邓某乙手部、腹部。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丁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邓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新、邓某南、邓某开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斌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同案人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