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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酒后徒步至江油市中坝剧场广场南街路口时,与被害人罗某某等4人在中坝剧场广场偶遇,邓某某、赵某某为寻求刺激用言语挑衅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罗某某,双方继而发生口角,赵某某先动手推了罗某某一掌,随后邓某某用拳脚将罗某某摔打倒地,致罗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丽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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