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朋友“**”(另案处理)、黎某某及两名不知名男子共五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街**烧烤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将两只小狗放地上觅食,小狗跑到邻桌被害人郑某某、蒙某某等人的桌下,引起被害人一方不满。被害人郑某某、蒙某某等人宵夜后买单准备离开时,看了小狗一眼,被告人邓某某一方人员于是语言挑衅,其中“**”拿起啤酒瓶投砸被害人一方,并砸中被害人蒙某某,致使被害人蒙某某面部受伤,之后被告人邓某某上前掐住被害人郑某某脖子,将被害人郑某某按倒在地,并与“**”等人一起拳脚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致使被害人郑某某受伤。“**”及两个不知名男子打人后即逃离现场,而被告人邓某某则被拦截。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蒙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四肢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蒙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