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街**宿舍**号,捕前暂住三亚市天涯区**小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曾某某,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及家人于2020年1月22日由四川省进入三亚市后租住于天涯区**小区**房。因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海南省政府于2020年1月25日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三亚市关闭了各大旅游景点景区,取消了各类公共活动。当日,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候鸟型’业主排查工作”,**小区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即开展防控工作。1月28日22时许,邓某某饮酒后与其妻子欲出入小区,因二人未携小区门禁卡,值班的“警保联控”队员符某某便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排查,邓某某认为符某某有意刁难,便强行进入保安亭辱骂符某某。该小区保安队长苏某某闻讯赶来对邓某某称疫情严重要求其不要闹事,邓某某不但未听劝阻反而摘下口罩对符某某、苏某某面部吹气,并挥拳击打了苏某某额头部位。苏某某见状当即将邓某某按倒在保安亭内,与符某某以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员陈某甲一同对邓某某实施控制。邓某某被按倒后拒不配合,极力挣扎,期间挥拳踢腿将符某某、陈某甲、苏某某打伤。保安员陈某乙见状及时报警。
公安干警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邓某某带回三亚湾派出所进行调查。符某某、陈某甲前往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原425医院)进行诊治,符某某的右手第五掌骨基地粉碎性骨折,陈某甲左手第三指骨末节指骨骨折;苏某某额部有抓痕、表皮脱落,上唇挫伤。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陈某甲的损伤达轻微伤,苏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邓某某的亲属向符某某、陈某甲、苏某某分别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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