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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5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群众,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号,无业。2005年7月5日因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7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3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六千零五十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某、尹某某、向某某四人一起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孙家岙山上何某某开设的赌博场头赌博。后被告人邓某某与何某某、李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邓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某甲、赵某某捅伤,并将拉架的沈某某手臂划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尹某某、向某某、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邓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沈某某、尹某某、向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92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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