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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2********,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非法上访,于2011年9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因个人诉求开始到各级相关部门反映问题,2007年岫岩满族自治县**府等相关部门为化解社会矛盾,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给予邓某某30万元作为其上访问题最终解决资金,邓某某签字领取后仍继续上访。2011年其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并呈报中央**办公室予以终结备案。此后邓某某继续以同一事实以及非法“三级终结”为由,多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反复登记,破坏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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