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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支路****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2月28日因保外就医被丰都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在丰都县兴义镇保家炉村3组对被害人余某某、万某某以拳打脚踢、持激光笔击打头部等方式进行殴打。2020年9月14日,经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某和万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邓某某在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公鉴(临床)[2020]93号、94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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