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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安顺市**镇**村**号,暂住**镇**村陆家宅。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4时31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镇**村**宅**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纠纷,与他人结伙持拖把等物殴打被害人田某某,致田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田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遭到被告人邓某某等多人殴打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田某某右顶部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上述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与其他五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燕玲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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