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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自建房。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邓某甲承租下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锦鸿巷燕子土菜馆对面门面房经营“美容厅”。被告人邓某甲在与卖淫女龙某某、邓某乙达成每一笔嫖资抽取50元利润的口头协议后,先后容留龙某某、邓某乙在该“美容厅”内从事卖淫活动。截至案发,被告人邓某甲容留龙某某、邓某乙卖淫两千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05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龙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佳

检察官助理:顾凌霄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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